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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来的车想骗保 下场就是这样咯!

发布日期:2015-12-15  浏览次数:2070

近日,浙江苍南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险诈骗罪,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。

被告人杨某现年35岁,从事家电维修工作。2014年5月,杨某购买了一辆金色的新款大众宝来轿车,并为其保了被盗险。10月6日,在朋友冯某的介绍下,杨某把车以换车的名义将车租借给邱某使用三天,租金为每天300元。邱某当场就把3天900元的租金交清,而且还把一辆老款的尼桑轿车交换给杨某使用。杨某开了两天,发现这辆老款尼桑轿车车主并非邱某。于是杨某就让朋友冯某将车开走,想着自己租给邱某三天的租期也快到了。

三天时间到了,邱某并没有如约将宝来轿车还给杨某,只是打电话告诉杨某,自己还要继续租车3、4天左右,到时定将车与钱一并还给杨某。尽管杨某当场反对邱某延长租期,且极力要求对方马上将车还给自己,但是邱某却迟迟未还。

杨某电话一直催他换车还车,但邱某总是搪塞了事。直到10月13日,邱某手机关机,联系不上,动用社会关系也找不到。邱某竟玩起了“失踪”。

想到自己5月份买的新车,眼下还不到半年,情急之下,杨某于10月20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,称10月13日晚,自己停放在小巷里的一辆大众宝来轿车被人偷走了,随后派出所立案侦查。22日,杨某以公安机关已受理该案为由,向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申办车辆被盗理赔手续。经保险公司测算,该辆轿车盗抢险理赔金为10余万元。

眼看,保险金快要到手了,事情却发生逆转。经调查,公安机关发现杨某报假案。10月29日早上,公安机关通知杨某前去了解情况。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,结合调查事实,对整一案件进行分析,并当场告诉杨某该案件不可能是盗窃案件。

面对谎言已被识破,自己也难以自圆其说,杨某向民警道出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杨某骗财不成,反落法网。经苍南检察院提起公诉,苍南法院审理该起保险诈骗罪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身为投保人,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金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保险诈骗罪。后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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